(2016)渝011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熊艳与白志发、胡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艳,白志发,胡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04号原告熊艳,女,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祁向阳,男,生于1974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特别代理。被告白志发,男,生于1971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胡平敏,女,生于1969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艳诉被告白志发、胡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熊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喻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