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与张振会、黄亚素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张振会,黄亚素,葛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360-2号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陈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25643T),住所地:宁海县胡陈乡胡东村谐和路16号。负责人:徐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小杰,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会,农民。被告:黄亚素,农民。被告:葛其新,农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甬宁力商初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葛其新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解除保全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葛其新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