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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新阳、徐义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新阳,徐义艳,张三孩,张兴波,张瑞华,吴夫娟,赵启程,王连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977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善法,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庄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于新阳,居民。被告徐义艳,居民。被告张三孩,居民。被告张兴波,居民。被告张瑞华,居民。被告吴夫娟,居民。被告赵启程,居民。被告王连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新阳、徐义艳、张三孩、张兴波、张瑞华、吴夫娟、赵启程、王连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价值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张瑞华、吴夫娟、赵启程所有的在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旭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玉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