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卞晨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3号罪犯卞晨,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1月12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扬刑一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六百九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06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卞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卞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卞晨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未交纳罚金,未退出犯罪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卞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交纳罚金,未退出犯罪所得,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二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