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初文亮、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初文亮,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河街7272号水乡人家6栋101门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桂莲,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黎,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初文亮,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农工党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伯爵盛世纪小区**单元*******号。委托代理人:白宝平,女,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伯爵盛世纪小区**单元****号。第三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哈达大街**号哈达湾创业园***房间。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初文亮、第三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初文亮及第三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初文亮、第三人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7140元,减半收取3570元、财产保全费2467元,共计6037元,由原告长春市置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爱香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薇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