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朱家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68号罪犯朱家升,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4)肥东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家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3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朱家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家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家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家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