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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杨绍强与刘长亮、华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强,刘长亮,华胜,杨绍强,刘长亮,华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326号原告杨绍强,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刘长亮,男,汉族,1990年5月21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华胜,男,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强与被告刘长亮、华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坤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