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会岗、郭会杰、王占连、赵立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会岗,郭会杰,王占连,赵立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04号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辉,董事长。被告郭会岗,男,197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郭会杰,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王占连,男,195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赵立宅,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元氏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会岗、郭会杰、王占连、赵立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保全费1111元,由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怡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