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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某民间借贷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