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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范肇起、张兰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范肇起,张兰玉,范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352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公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郭秀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通,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肇起。被告张兰玉。被告范臣。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肇起、张兰玉、范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世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肇起、张兰玉、范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三被告承租我公司经营管理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杜鹃道与桥园路交口福桥里小区×号楼×门××号公共租赁房屋一套,该房建筑面积为63.89平方米,每月租金1380元,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3个月三被告未交纳租金,上述期间租金总计4140元。现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该欠租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1269.6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范肇起、张兰玉、范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范肇起、张兰玉系夫妻关系,被告范臣系被告范肇起、张兰玉之女。2014年6月16日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经营管理的坐落天津市河北区杜鹃道与桥园路交口福桥里小区×号楼×门××号房屋出租给三被告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63.89平方米,每月租金为1380元,被告应当于每月1日前向租金代扣卡存入需支付的租金,未按照规定的日期和金额交纳租金的,除应当补缴房租外,每日还应当按月租金1%的标准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而被告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3个月未交纳租金,欠租金额4140元。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上述期间的欠租及违约金1269.60元(1380元×1%×92天=1269.6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三被告亦应按约向原告缴纳租金。本案中,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尚欠房屋租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一节,因系双方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不尊重诉讼秩序,对此应予严肃批评,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三被告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俟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范肇起、张兰玉、范臣共同给付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3个月的房屋租金4140元;二、俟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范肇起、张兰玉、范臣共同给付原告天津市河北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269.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肇起、张兰玉、范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秀东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