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海与北京盛博尔菲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北京盛博尔菲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28号原告:何海。被告:北京盛博尔菲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陆秀梅。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诉被告北京盛博尔菲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海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