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唐聪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3刑初26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聪,男,生于1991年8月13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小学,务工。2013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被告人唐聪被控盗窃一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大检公刑诉(2016)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丽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唐聪来到被害人王某甲位于大英县河边镇的家中,以买酒为名支走王某甲的哥哥后,趁机盗走王某甲卧室床头处存放的银行存单一张、身份证、低保本及收音机。得手后,被告人唐聪来到大英农商银行,利用自己的身份证、盗窃而来的王某甲的身份证及存单,取走人民币3100元,用于个人耗用。被告人唐聪于2015年12月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聪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证属实的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唐聪抓获情况说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储蓄存单、刑事判决书、刑释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王某丙、魏某某、王某丁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唐聪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唐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唐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唐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二、由被告人唐聪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文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