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贺军涛与瞿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军涛,瞿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47号原告贺军涛,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瞿国锋,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军涛与被告瞿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军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军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军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军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范铨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