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贺军涛与瞿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军涛,瞿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447号原告贺军涛,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瞿国锋,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军涛与被告瞿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军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军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军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军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清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范铨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