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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郑晓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萍,潘连军,王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1081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郑晓萍,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潘连军,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素芬,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公证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潘连军、王素芬在(2018)浙1081执91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连军、王素芬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及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凌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莫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