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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桀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港龙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桀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港龙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816号原告连云港桀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五金机电城4楼。法定代表人童长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兰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阜宁县胜利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幸,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港龙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仙霞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凌云,总经理。原告连云港桀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桀安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二建公司)、连云港港龙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钢材交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桀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童长勇、委托代理人尹兰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城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幸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港龙钢材交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桀安公司诉称,2011年1月10日,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港龙钢材市场项目部(甲方)与连云港桀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连云港港龙钢材城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协议》,约定:施工面积约35000㎡;每单体建筑施工,乙方报工程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双方计量实际施工面积,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60%,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向乙方共计支付实际施工总工程款的80%,剩余工程款甲方在本工程通过验收后1年内付清;预计工期为30个工作日,如因甲方原因拖延工期,超过5天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5%的误工费用;甲方应在乙方报验的当天签收工序报验单并且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否则视为甲方通过验收,且由此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程单价协议内容内固定单价53元/㎡。土建工程未完工我公司无法施工,土建工程结束后我公司及时组织施工,实际施工面积为34501.93㎡,工程款为1828602.29元,但是,被告盐城二建公司连云港港龙钢材市场项目部在我公司报验后不签收报验单不组织验收,不能及时给付工程款;工程建设方连云港港龙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发生问题,不能给付工程款,盐城二建公司连云港港龙钢材市场项目部说他们也是受害人,没有工程款给我公司。截止2011年11月,被告仅给付工程款44万元,尚欠1388602.29元。盐城二建公司连云港港龙钢材市场项目部具有一定资产应当承担给付责任,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盐城二建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港龙钢材交易公司作为工程的建设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盐城二建公司给付工程款1388602.29元(以鉴定为准);被告港龙钢材市场公司在欠付盐城二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被告盐城二建公司辩称,原告与其公司港龙钢材市场项目部签订施工协议,因港龙钢材市场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相应工程款,导致钢材城整体工程并没有完全施工完毕,原告在相应的工程及工程款方面也没有按照施工协议履行,原告没有向其公司提供竣工验收单等施工资料,故合同付款条件不具备,原告故意夸大编造施工面积。经审理查明,连云港港龙钢材城建筑工程由被告港龙钢材市场公司发包给被告盐城二建公司承建,2011年1月10日,盐城二建港龙钢材市场项目部(甲方)与桀安公司(乙方)签订《连云港港龙钢材城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协议》,约定:施工面积约35000㎡(乙方报工程结束日4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相关人员按实际涂料施工面积测量计算);工序分步用4CM厚XPS挤塑板用粘贴浆点粘法上墙,铆钉固定件固定,挂玻仟网格布,批刮饰面砂浆,窗边玻仟网反包,专用粘贴砂浆刮平,按保温板施工计算面积;每单体建筑施工,乙方报工程结束后1工作日内双方计量实际施工面积,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60%,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向乙方共计支付实际施工总工程款的80%,剩余工程款甲方在本工程通过验收后1年内付清;甲方指派张长周为本工程监管代表,负责工程验收及施工协调;乙方指派王怡、卞绍军为本工程监管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及施工协调;预计工期为30工作日;按国家外装饰普通验收标准进行及时验收(甲方应在乙方报验的当天签收工序报验单并且1个工作日被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否则视为甲方通过验收,且由此延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程结算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工程单价按固定单价53元/平方;质保期内甲方发现问题通知乙方后,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派专业人员上门维修;协议中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其他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桀安公司对港龙钢材城外墙保温进行施工,原告称港龙钢材城的外墙保温工程其已经施工完毕,被告盐城二建公司称由于港龙钢材交易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相应工程款,导致整个钢材城的工程并没有施工完毕,原告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本院对港龙钢材城外墙保温工程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江苏新时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对涉案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结果为涉案外墙保温工程量为18655.03㎡,造价为989299.59元(固定单价53元/㎡),这里要说明的是新时代公司报告书中的造价为989299.59元,该数字与实际计算出的数额不相符,经庭审质询鉴定人员,造价应为988716.59元。原告桀安公司不认可新时代公司的鉴定结果,其认为,施工协议书及附表1中载明应当按照涂料(非原告施工)部分面积计算工程量,而鉴定公司计算的仅仅是实际保温墙施工的面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连云港港龙钢材城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协议》、《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盐城二建公司港龙钢材市场项目部签订《连云港港龙钢材城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协议》将港龙钢材城的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后因港龙钢材市场公司的原因,涉案建设工程并没有施工完毕,处于停工状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工程无法验收的责任不在原告,故对原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被告盐城二建公司应当给付工程款。对原告关于应当按照涂料部分面积来计算工程量的主张,因协议中约定有“按实际涂料施工面积测量计算”、“按保温板施工计算面积”及“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涂料部分并非原告施工,本案施工协议的目的是完成外墙保温的部分工程,故本院认定应当按照外墙实际施工保温材料覆盖的面积来计算工程量,即本院对新时代公司鉴定的工程量18655.03㎡予以认可。按照每平方米53元的固定单价计算,原告已经完成的港龙钢材城外墙保温施工工程价款为988716.59元,扣除被告盐城二建公司已经给付的440000元,被告盐城二建公司还应给付原告桀安公司工程款588716.59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港龙钢材交易公司在欠付盐城二建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港龙钢材交易公司是否仍欠被告盐城二建公司工程款及欠款数额,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桀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8716.59元。二、驳回原告连云港桀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连云港港龙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37300元,由原告承担19134元(原告已经预交),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166元(因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上诉人须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苏 静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俞 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