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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王伟伦与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伦,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131号原告王伟伦,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马群英,吉林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繁荣东路166号。法定代表人张兵,局长。委托代理人左健伟,该单位待遇审核处处长。原告王伟伦诉被告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伦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壮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人民陪审员  陈国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