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刑更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付永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228号罪犯刘付永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以(2008)陆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付永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2009年3月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付永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付永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3年度监狱表扬;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累计奖励分86.93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付永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改造表现、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付永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