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宋晓华与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华,河北旅游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华。被执行人河北旅游职业学院。本院在执行宋晓华与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