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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843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被告: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楼小明。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当申请仲裁。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杜洪芳人民陪审员  李爱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焦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