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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国元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108号罪犯张国元,又名“王强”,男。该犯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以(2010)泰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国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50000元;继续追缴被盗车辆并退还失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以(2011)鲁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15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以(2014)鲁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裁定将罪犯张国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3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三项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劳动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截止到2015年10月份,该犯现有考核分135.9分,兑现记功奖励三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3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元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嘉奖奖励,被评为2013年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31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