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2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朝登与马世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登,马世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65号原告杨朝登,男,汉族,籍贯江苏省徐州市,系农民,住新疆巴州。被告马世芳,男,汉族,籍贯河南省西平县,系农民,住新疆巴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登诉被告马世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朝登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明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