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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朝登与马世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登,马世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65号原告杨朝登,男,汉族,籍贯江苏省徐州市,系农民,住新疆巴州。被告马世芳,男,汉族,籍贯河南省西平县,系农民,住新疆巴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登诉被告马世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朝登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明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