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灵然与刘现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灵然,刘现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108号原告陈灵然,汉族,1957年11月21日生。被告刘现来,男,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于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灵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星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