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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商初字第99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天山钢材有限公司、刘灿波、徐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天山钢材有限公司、泰安市德利源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汇能钢铁有限公司、泰安鑫瑞重工有限公司、泰安兴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灿波、徐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商初字第992-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天山钢材有限公司、泰安市德利源物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汇能钢铁有限公司、泰安鑫瑞重工有限公司、泰安兴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灿波、徐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天山钢材有限公司、刘灿波、徐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泰安兴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整,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 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