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XX与黄忠规、陆玉萍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黄忠规,陆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财保5号申请人XX。被申请人黄忠规。被申请人陆玉萍。申请人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忠规驾驶的桂L×××××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XX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桂L×××××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活封),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赠与、隐匿或毁损等行为。申请人XX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培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