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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5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邹红强、朱亚红等与沈星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红强,朱亚红,邹某,沈星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5284号原告邹红强。原告朱亚红。原告邹某。法定代理人邹红强,系邹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朱亚红,系邹某的母亲。被告沈星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红强、朱亚红、邹某与被告沈星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红强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星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红强、朱亚红、邹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星香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红强、朱亚红、邹某撤回对被告沈星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邹红强、朱亚红、邹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