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5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邹红强、朱亚红等与沈星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红强,朱亚红,邹某,沈星香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5284号原告邹红强。原告朱亚红。原告邹某。法定代理人邹红强,系邹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朱亚红,系邹某的母亲。被告沈星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红强、朱亚红、邹某与被告沈星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红强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星香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红强、朱亚红、邹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星香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红强、朱亚红、邹某撤回对被告沈星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邹红强、朱亚红、邹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