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与林上书、董香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林上书,董香雪,金宇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38号原告: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193号。法定代表人:杨昌金。委托代理人:郭炳彪,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上书。被告:董香雪。被告:金宇箭。原告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林上书、董香雪、金宇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曼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