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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与林上书、董香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林上书,董香雪,金宇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638号原告: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193号。法定代表人:杨昌金。委托代理人:郭炳彪,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上书。被告:董香雪。被告:金宇箭。原告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林上书、董香雪、金宇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苍南县兴牧生猪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曼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