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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与刘光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刘光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新矿路385号。负责人于传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伟,该行职工。被告刘光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与被告刘光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