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群与杨建军、杨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杨建军,杨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19号原告:王群,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杨建军,男,1963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杨光飞,男,1983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王群与被告杨建军、杨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群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纪巍巍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郭天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