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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群与杨建军、杨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杨建军,杨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419号原告:王群,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杨建军,男,1963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杨光飞,男,1983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原告王群与被告杨建军、杨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群于2016年2月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纪巍巍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郭天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