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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字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字544号原告:武某,女,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浩汗,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某,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