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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5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宋杰与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5006号原告:宋杰,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贺明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杰与被告国网安徽临泉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杰负担。审判员  李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