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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斌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48号原告李斌,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云光文,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蒋其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18楼16#、17#、18#、23#。法定代表人董小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集团)金驰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斌未按期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代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傅健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