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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刑更216号罪犯吴浩文,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莲刑初字第00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浩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浩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吴浩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浩文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