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XX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971号罪犯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9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日作出(2012)盱刑初字第00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2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36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XX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部分违法所得未退出,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部分违法所得未退出,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