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民辖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木根及占青华、王建锋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民辖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木根,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审被告:占青华,男,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审被告:王建锋,男,住宣城市宣州区。上诉人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木根、原审被告占青华、王建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刘木根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向案外人借款,与案外人姚宏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同时,刘木根与上诉人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将案���的起亚牌汽车抵押给上诉人公司,并办理了的抵押手续,该《反担保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在刘木根违约的情况下,有权以拖车、扣车等方式控制抵押物,同时,该公司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签订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属侵权类纠纷,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由借款引发,属于本案实体审查范畴,此处不予审查。综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