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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与大丰市信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大丰市信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19号原告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傅永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幼义,该公司员工。被告大丰市信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疏港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市信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市宜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