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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艳格与杨东海、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格,杨东海,赵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02民初247号原告刘艳格。委托代理人张其昂,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东海。被告赵红梅。系杨东海妻子。原告刘艳格与被告杨东海、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庆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格的委托代理人张其昂、被告杨东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艳格诉称,被告杨东海2015年8月21日-2015年12月3日陆续从原告处借现金共计398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9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东海辩称,欠钱属实。之前双方协商过,当时说钱打过来了还给原告,因为原告不放心,跑到被告家把被告的身份证和农村信用社的卡拿走,在此期间原告就起诉了。被告赵红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东海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2月3日向原告刘艳格借款3万元、9200元、6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三张借条。2015年12月17日,杨东海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承诺2015年12月21日还清借款,后未向原告清偿。现原告索款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杨东海借原告刘艳格现金39800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条在卷佐证,被告杨东海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经原告催要,被告杨东海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该笔借款在被告杨东海和赵红梅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故被告赵红梅对该笔借款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东海、被告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艳格借款39800元及利息(利息按39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杨东海、赵红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贺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