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熊如意与胡庆周追偿权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庆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白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陕0929执80号被拘留人胡庆周。本院在执行熊如意与胡庆周追偿权一案中,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胡庆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自动到本院缴纳执行款51994.66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于执行通知确定的履行期满后一日内,如实向本院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胡庆周既不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妨害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胡庆周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