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7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汉市恒鼎泰特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市恒鼎泰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717—1号申请执行人:广汉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远岽,董事长。住所地: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一段188号。被执行人:广汉市恒鼎泰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住所地: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在诉讼前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广汉民前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广汉市恒鼎泰特钢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的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11)第35582号,用途:工业用地,面积54997.1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广汉市恒鼎泰特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款人民币18756056.25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广汉市恒鼎泰特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汉市恒鼎泰特钢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的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11)第35582号,用途:工业用地,面积54997.1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袁国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