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170号上诉人刘素敏。上诉人刘素敏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立民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素敏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理由为,起诉人诉称,2014年6月15日、2014年9月3日原告因被告极力劝说,向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邢台桥东分公司分两次存入本金20万元,原告担心自己的资金到还款期日后不能及时归还,被告便在存款的同日即2014年6月15日、2014年9月3日分别写下保证书。现原告在黄金佳投资集团存入的资金早已到期,该公司却无法向原告偿还,随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清偿债务的保证责任,但被告始终以种种借口推诿不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素敏诉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公安机关已对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进行立案侦查。故原审裁定对刘素敏所诉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兵刚审 判 员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