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江西赣仕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江西赣仕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天虹木业有限公司,赖勇,杨志平,黄云,舒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29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王莉,行长。被执行人:江西赣仕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赖勇。被执行人:江西天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赤岸镇。法定代表人:黄云,董事长。被执行人:赖勇,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杨志平,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被执行人:黄云,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舒丹,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赣仕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天虹木业有限公司、赖勇、黄云、舒丹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借款人民币876.486856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43.105548万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51.6万元,共执行到位194.7055.48万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876.486856万元及其利息,至2015年12月30日,已执行标的为194.7055.48万元,尚未执行标的为681.781308万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昌北支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梁 珂代理审判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