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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执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中国与董文献、王军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国,董文献,王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388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国。被执行人董文献。被执行人王军锋。申请执行人李中国与被执行人董文献、王军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王军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王军锋鲁Q×××××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