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江机实业有限公司与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江机实业有限公司,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91号原告:深圳市江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成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立会,经理。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秀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法律顾问。原告深圳市江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江机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立国,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立会、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与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电能购销业务,尚欠原告216725.00元的货款未付。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是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冻结、封存,造成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不能给付原告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725.00元及利息,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庭审中答辩称,我公司欠原告公司货款的事实存在,共欠216725.00元,但是我公司的钱都在第二被告处保存,现听从法院判决。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庭审中答辩称,原告与第一被告欠款问题是否属实以及具体欠款数额答辩人不清楚,服从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定,但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所以无需支付货款利息;因第一被告公司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正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答辩人只是公司的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只是代为保管公司的资金,资金总额为224945.43元,答辩人只能在此数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一被告公司正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建议优先支付该企业职工的相应补偿金。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1、2014年9月15日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是供货方,被告吉平公司是需货方,该合同总金额为259600.00元。2、2015年12月10日对帐单一份,证明被告吉平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16725.00元未给付,被告吉平公司对上述事实认可。3、2016年1月6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吉平公司股东及会计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货款的事实存在,该款项已经由吉平公司收缴完毕,由被告国网公司财务统一��理,暂时不能给付。4、被告吉平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方跃是该公司股东。二被告质证称,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出示和宣读了:2015年12月8日、2015年12月9日付款凭证各一份、建行回执各一份、收据各一份、原始凭证各一份、2015年12月17日转账凭证一份、增值税发票三张,证明2015年12月8日汇款123207.25元;2015年12月9日汇款1743.18元;国网公司先后欠我公司货款99995.00元,以上合计:224945.43元。原告委托代理人质证称,没有异议,该笔款项包含第一被告欠原告货款,所欠货款部分应专款专用用于偿还原告,第二被告无权扣留。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质证称,无异议。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在举证期��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江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往来,2015年12月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216725.00元,因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处于企业改制状态,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将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及资金224945.43元冻结(此款中包含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的货款216725.00元),因此,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不能及时与原告结算货款。本院认为,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电表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应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对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保护。被告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虽然处于企业改制状态,但不影响其对原告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且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及资金被其实际控制,其应对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梨树县吉平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深圳市江机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16725.00元。二、被告国网吉林梨树县供电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的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50.00元及财产保全费1620.00元,合计6170.0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生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沈文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