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英军与庞其林、李叙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军,庞其林,李叙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第260号原告:刘英军,农民。被告:庞其林,无业。被告:李叙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军与被告庞其林、李叙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英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英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军撤回对被告庞其林、李叙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5元,由原告刘英军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