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松申请执行潘国成、代增刚、刘洪军、刘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潘国成,代增刚,刘洪军,刘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陈松,男。被执行人潘国成,男。被执行人代增刚,男。被执行人刘洪军,男。被执行人刘殿君,男。申请执行人陈松与被执行人潘国成、代增刚、刘洪军、刘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潘国成、代增刚、刘洪军、刘殿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国成等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松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潘国成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松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韩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 员代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