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0279号原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负责人:王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永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