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9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肖某与韩广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韩广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964-1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万安县。被执行人:韩广付,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韩广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广付的银行存款1535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旭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