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罪犯马二地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二地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3号罪犯马二地力,男,1964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临夏县人,回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小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二地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2012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阿坝监狱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攀辉、罗宇浩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指派干警朱明慧、冯颍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马二地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马二地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二地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罪犯改造积分123.74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临夏县司法局同意假释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二地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二地力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保华审判员 魏红敏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