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邓胜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胜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终9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胜利,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胜利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胜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并听取其意见。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胜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胜利自愿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胜利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2015)荔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海滨代理审判员 申超明代理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贲吕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