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颜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174号原告颜某,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被告陈某,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原告颜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