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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颜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2174号原告颜某,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被告陈某,男,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原告颜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