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执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玉明与李俊儒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明,李俊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815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明。被执行人:李俊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2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97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振英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 振 元 来源: